原标题:安徽燃气用户注意了 不配合安检或被停气
5月24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正在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可拨打电话0551-63526571,或发送电子邮件至850031479@qq.com反馈。
为做好我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城镇燃气是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按照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用户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非居民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燃气用户应配合安全检查,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配合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并立即按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用气。城镇燃气用户如不配合安检或拒不整改隐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可提前告知并停止供气,同时向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等技术和安全标准。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应当领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打通“最后一公里”的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应当符合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配送安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标明充装单位和电话的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计量误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设置在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住宅内。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设置在通凤良好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且室温不应高于45℃。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保持直立使用,与燃气器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的商业餐饮场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瓶组间或瓶库,且严禁与燃气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商业餐饮等用气场所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配送过程中应保持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容重50千克的钢瓶应单层码放,并应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禁止装载漏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装载超重(超装)瓶;禁止装载超期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混装其他货物,尤其是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禁止液化石油气钢瓶倒置和厢体外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碰撞、抛摔。配送车辆在配送过程中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并且不得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运送瓶装气的车辆在公共区域临时停放时,驾驶员应现场看护。除因配送需要,装载重瓶的配送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非专用停车场长期停放,且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密闭空间停放。未能及时送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送回瓶装液化气企业,不得在车辆上过夜存放。
另外,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系统,以满足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产权单位、充装使用、检验时间等信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登记、实名登记等信息;用户名称、用气地址、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供用气协议及安全用气告知等信息;其他信息。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姜志远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