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将被罚款

  5月12日,阜阳市司法局发布通知,就《阜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在6月13日前反馈意见。

  《条例》指出,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和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场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向水体排放、倾倒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上述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

  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施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上述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从事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露营、影视拍摄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农业种植和经济林;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作者:方松高)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王伟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