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你的外卖将被守护!《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实行

  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共6章93条,修改后为6章96条。

  基层将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条例》还进一步完善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

  会议、讲座宣传推介保健食品,不得夸大保健功能,误导消费者

  《条例》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现实需要,《条例》规定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同时,规定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针对特殊食品乱象,《条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条例》明确有关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责任,由承包经营单位负责。

  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条例》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为推动小作坊转型升级,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为了落实简政便民要求,《条例》删除了申请小作坊登记证所需的部分书面材料。

  《条例》加强对“三无”食品重灾区的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完善举报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网上订餐信息不符,最高罚3万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法规强化法律责任。《条例》提高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对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其中,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体现“处罚到人”的要求。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此外,《条例》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