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披着“慈善”外衣组织传销 六人被绳之以法

  社会互助、扶贫救济是社会褒扬的正能量,而有些人却披着“慈善外衣”、打着“善心”幌子实则进行谋私利的犯罪行为。4月1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在农村地区发展“善心汇”传销组织的张某等六被告人被依法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章某等六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成立。二审维持原判。

  据主审法官金婷婷介绍,张某等人是南陵县弋江镇居民,2016年初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扶贫救济,善心相通”为名,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会员。会员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在“善心汇”系统网络平台注册用户名,通过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收益来源基本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完成,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渠道,只能靠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

  张某等人为提升自身层级,扩大盈利金额,2016年底在籍山镇、弋江镇等地成立工作室,以“均富共生,扶贫济困”名义,向一些农村地区老年人发放二百元左右的“慈善款”以及米、油等物,领到这些“慈善”款物之后,张某等人便带着老人们到银行和电信机构申领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手机卡,领取人申领成功后即将银行卡、密码交由张某等人在“善心汇”网络平台操作、使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统计,查获的银行卡达百余张以上。

  南陵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外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等人使用的他人具有储蓄功能而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是否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主审法官表示,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本案中,张某等人打着“慈善”的幌子,用钱物换得他人的银行卡使用,实质属于持卡人的售卖行为,而出售银行卡更是不被允许,即便出于持卡人自愿,由于出售行为的不合法,收购人无法取得合法持有依据,不影响“非法持有”的认定。

  张某等人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亦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必然手段,故南陵县法院一审依法对张某等人作出数罪并罚的处理,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张某等六人被判处三年九个月到缓刑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万元到一万元不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