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挪用公款理财谋利 淮南龙湖公园3名职工领刑

  将从公园内经营户处收取的水电费、游乐项目场地费、门票款等费用私自转入个人账户,购买金融产品进行营利,3月24日上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3件淮南市龙湖公园职工挪用公款案,当庭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刑期。

  2009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琴在龙湖公园设施科工作,负责公园内经营户水电费的收缴工作,王某琴在陆续收到水电费后,集中暂存至其个人交通银行账户,待公园财务科通知交款时,其再将所收水电费统一上交财务科。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王某琴利用收费后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将共计766000元水电费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进行营利。

  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居某在龙湖公园游乐活动区管理科工作,负责公园内经营户游乐项目场地费的收缴工作。居某在陆续收到场地费后,集中暂存至其个人交通银行账户,待公园财务科通知交款时,其再将所收场地费统一上交财务科。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居某利用收费后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将共计1583964元场地费从交通银行账户转入招商银行账户,然后购买银行短期金融产品进行营利。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柳某在龙湖公园财务科任出纳会计,负责将公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收缴的门票款、场地费、检测费等公款统一上交财政账户。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公园财务科科长王某将其节假日值班期间收取的动植物园门票款共计272600元陆续转入柳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柳某每次收到钱后,利用收到钱至上交财政的时间差,通过该建行账户将其中的228800元用于购买余额宝进行营利。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居某将其收取的场地费、检测费等共计776587元陆续转入柳某的中国银行账户,柳某每次在收到钱后,利用收到钱至上交财政的时间差,分多次将其中的198234元转入其个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徽商银行账户和交通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余额宝进行营利。

  在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分别上交公园营利收益款18624.89元、27000元、11700元。

  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希望法庭可以从宽处理。经合议,法庭认为3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通讯员 陈慧珺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