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上调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3月22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从今年起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待遇进行上调。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省人社厅介绍了伤残津贴调整的具体标准为: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4元,二级155元,三级146元,四级137元。调整后,每月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088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17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744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573元的,分别按每月3088元、2917元、2744元、2573元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10元,六级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18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08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省人社厅表示,此次上调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永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