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人旅游中发病死亡 旅行社承担15%赔偿责任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原本是为了感受山川秀美的愉快旅行,七旬老人汪某却在途中突发脑梗,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3月12日,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酌定旅行社对因汪某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旅行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218.80元。

  2019年11月2日,汪某参加某旅行社一日游活动,乘坐该旅游社安排的车辆于上午9时左右到达邻县景区。下车时,汪某即出现走路歪歪倒到的症状,导游通过同行游客电话联系了汪某儿子袁某,告知其父亲的情况,袁某闻讯表示马上驾车赶来。随行导游将汪某送入附近的卫生院就医,接诊医生表示病情较为危重,建议立即送往当地县医院治疗。导游未立即转诊,而是将汪某扶至大巴车等候,直到袁某到达。导游将接诊医生建议告知袁某,但袁某未接受劝告,而是将汪某带回泾县。当日14时51分,袁某将汪某送至泾县医院,19时50分,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梗死、高血压2级等。汪某子女遂诉至泾县法院,要求该旅行社赔偿40%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该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对游客负有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知道汪某作为老年人,病患风险较高,医嘱应立即转县级医院治疗的情形下,未遵医嘱立即转诊,存在延误抢救时机的过错,该过错与汪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汪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的自然转归,其所患疾病系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旅行社将汪某交与其子袁某时,告知应立即就近转诊,但袁某未就近转诊,其也存在延误抢救时机的过错。

  结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旅行社对因汪某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旅行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218.80元。

  该院审判法官提醒,老人在晚年时期,想多看看四时风景,本是乐事,但是需要注意自身健康状况。而作为旅行社,应该针对游客尤其是中老年游客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项,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记者 吴洋)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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