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一家三口准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春节旅行团”旅游活动。2020年1月15日,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1月25日-29日旅行社为王某家3人提供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旅游活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全部履行费用。后某旅行社向三亚某酒店及某旅行社交付了本旅行团全部房费及包机费用。

  1月23日,王某以新冠肺炎疫情发展不可控为由,多次以微信方式向旅行社员工表达退团退费的要求,某旅行社当即表示双方可以协商延期或变更旅游项目,不同意退费。1月25日王某一家三口未能成行,目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旅行社答应疫情过后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处理。

  案例解析

  本次武汉爆发乃至波及影响全国的新冠疫情,确实始料不及,对普通民众的日常工作、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虽然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本次疫情的不可抗力属性,但政府的发文可以作为疫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判断依据之一。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因无法正常履行而解除,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双方都无过错,均受影响和伤害。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当下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对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且无法退还的必要费用,当事双方应该秉持理解和包容的心态,根据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或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消费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消费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消费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消费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消费者。

  (三)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消费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消费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消费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简介:陆芝云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合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九届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协第五届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业建设和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副团长。 2017年荣获安徽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称号。

  陆芝云律师先后获评合肥市“十佳”(公益)律师、合肥市司法行政系统“个人嘉奖”、“诚信律师”、安徽省“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安徽省维护妇女权益优秀律师”、“合肥市优秀女律师”等表彰和荣誉称号。

  来源: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