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张先生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外出购物而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十双袜子和一台空气净化器。收到所购商品后,张先生大失所望,袜子上有明显的污渍,空气净化器则是没有商家所描述的紫外线消毒功能。张先生认为商家“坑人”,想要退货,但又不知道该如何退货。

  案例解析:

  关于网络购物的退货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不是所有货物都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该法同样规定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袜子和空气净化器不属于无理由退货的除外情形,因此符合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要求;再次,张先生在退货时应注意退货的商品完好;最后,退回商品的运费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无理由退货则是由张先生自己承担,但本案中张先生收到的货物均有明显的瑕疵以及不符合宣传内容,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运费。

  律师专业观点: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要求的,消费者有权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而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退货商品的完好以及是否需要自行承担退运费或者是与商家商议退运费,尽量在购买过程中详细询问商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并保留证据。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因此,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只要在签收所购买商品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商家发出退货通知即可,如确实因疫情等原因导致不能邮寄或邮寄延时的,并不影响退货,商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已依法提出的退货。

  律师简介:

  曾娟,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公益律师,九三学社社员,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合肥市总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志愿团成员、合肥市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成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

  来源: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