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消费者通过12315举报部分药店以“天价”销售口罩、84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以及板蓝根、双黄连口服液等药品的情况频发。如阜阳市颍州区壹久康大药房销售的“霍尼韦尔”N95口罩高达28元/只(进价10元/只),且未如实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单据;阜南延生大药房某分店销售的“星辉”玻璃体温计为8元/支,而市场价仅为5元/支。除防护品及药品被“哄抬物价”之外,某些超市在销售鲜鱼、蔬菜等民生商品时也存在肆意涨价行为,如西安华润万家未央路店白菜售价5.98元/斤、新乡新玛特青茄价格三小时内从15.96元/斤涨至32元/斤。

  案例解析

  案例中提及到的防护用品、药品、蔬菜等商品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度成为广大消费者的急需物资,部分不法商家利用市场供给的滞后性以及消费者的恐慌、非理性心理,借机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此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谓“公平交易权”在上述案例中可具体解释为有权获得商品价格合理的交易条件,“天价”销售行为显然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另外,药店向消费者出具的销售单据未如实记载商品品名、数量等信息,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规定。

  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上述案例中“天价”销售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

  律师专业建议

  在举国抗击疫情期间,对于不良商家“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倡议广大消费勇于披露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维护好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具体建议为:

  1、发起维权之前,应确认所购买商品的价格与日常价格存在超过合理限度的涨价,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徽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界定“哄抬物价”的情形有:一是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二是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进销价率超过30%的。

  2、根据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规定,禁止“哄抬物价”商品范围应限定于“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消费者切莫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与之混同。

  3、对于购买的商品价格存有异议的,消费者应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如购物小票、购物袋、产品实物、付款记录以及与商家沟通过程中的图片、视频、录音等。

  4、若遭遇商家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当地消费者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反映情况或举报以及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也可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等渠道进行曝光、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予以监督;若系通过电商网购商品,可通过电商平台的维权渠道进行投诉或申请退款退货。

  5、若通过上述渠道未能有效解决您与商家的购物纠纷,建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简介:侯磊磊,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三级职称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已近7年,主要业务为知识产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用工管理事务、行政处罚引起的复议或诉讼等。

  来源: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