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表示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帮助用地企业共渡难关,支持用地企业稳定发展。

  现就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在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的,可按程序与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出让金顺延至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延期期间,不计算违约金和利息。

  二、适当调整开竣工期限。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工作。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具体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认定。

  来源: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祝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