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2月17日,安徽法院共宣判5起涉疫情案件,其中舒城法院宣判一起防疫物资诈骗案,埇桥法院宣判三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南陵法院宣判一起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舒城法院宣判一起防疫物资诈骗案

  2月17日上午,六安舒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利用速裁程序、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在网络上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蔡某利用“新冠”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和抖音软件上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同年2月3日,上海市杨浦区居民李某看到蔡某发布的售卖信息后,遂与蔡某联系,约定购买口罩1000只,并通过支付宝向蔡某支付定金6000元,蔡某骗取李某6000元后即在微信软件中将李某拉黑。2020年2月7日,蔡某再次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四川省三台县居民廖某1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照法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七千元。

  埇桥法院快审快判三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2月17日上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孙玉某、孙二某、恽某某、路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永镇派出所民警、辅警到永镇乡孙夏村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倪某某家经营的超市中有数十人打麻将、围观,遂驱散打麻将及围观人员,并决定暂扣麻将机。倪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传唤倪某某并将其带离至派出所的过程中,被告人孙二某(倪某某儿子),被告人孙玉某(倪某某丈夫)暴力阻拦,对民警赵某、刘某进行抓扯、推搡并殴打辅警。

  2020年1月28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八里村疫情防控检查点,被告人恽某某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告并强行闯卡。在被拦截后,被告人恽某某用拳头打伤疫情防控人员。2020年2月2日,在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政府疫情防控检查点,被告人路某某酒后乘车欲通过卡点。在被拦截后,被告人路某某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阻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被告人孙玉某、孙二某、恽某某、路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玉某、孙二某、恽某某、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玉某、孙二某、恽某某、路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南陵法院宣判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2月17日上午,芜湖南陵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远程开庭且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直播的方式对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0年2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并饮酒,当晚20时许,被告人驾驶皖B*****号红色别克牌小型客车沿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路、惠民路、籍山路行驶回其住处。当被告人驾车行驶至南陵县籍山镇忆湾世家小区门口时,因其在该小区门口不服从新型冠状肺炎防疫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发生了上述一段对话。后民警赶到现场对其抽血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07.6 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本案根据赵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成)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