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芜湖市医疗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7号)

  为维护芜湖市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芜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芜湖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芜湖市所有个体诊所及门诊部(包括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一律停诊。

  二、芜湖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及门诊部医务人员由所属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随时充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社区(村居)防疫等医疗保障队伍。

  三、芜湖市口腔科、眼科、整形(美容)科等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四、芜湖市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规范。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对于非必须的住院尽量减少。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应迅速通知已预约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家属的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进入院区后遵守医疗机构各相关流程规定。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来自重点地区和病例报告社区的访客不允许探视。

  六、所有就诊患者应如实向医院工作人员报告外地居住、旅行史、接触史等情况。所有医院要对住院病人,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可疑病人应及时报告、规范处置。

  七、各医疗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和智医助理外呼系统等,加强对防病知识的宣传,科学规范指导个人合理防护和就医,满足群众咨询需求。

  八、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芜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来源:芜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