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鉴于当前疫情扩散风险加大和出现了无症状隐性病毒携带者,给企业复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在《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芜疫控指〔2020〕10号)、《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补充通知》(芜疫控指〔2020〕15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芜疫控指〔2020〕20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严格企业复工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工作仍然是当前首要任务,一切企业复工工作必须以疫情防控为前提,切实做到严防严控,确保万无一失。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复工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核把关,特别是对企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员工旅行史接触史排查、物资准备、管控制度落实等进行严格把关。做到合格一家,复工一家,有序推进,逐步复工。

  三、复工企业近期原则上使用本地员工,湖北等重点疫区员工在疫情有效解除前一律不得返岗,特殊岗位需要使用外地员工的,需在严格把关基础上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按规定落实居家医学观察。

  四、复工企业要在严格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芜疫控指〔2020〕20号)中8项复工后要求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全员全时佩戴口罩;二是食堂一律分散用餐,不得多人在室内同时用餐;三是不得集体住宿。

  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不认真配合落实、瞒报相关情况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责令停产(业)。

  七、严格落实包保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企业复工包保专班,对企业复工加强服务管理,复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研究会商,确保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生产。

  八、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复工工作负总责,对不负责任、落实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出现聚集性病例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九、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因地因企制宜,防止一刀切。

  十、本通知所指企业包含所有类型用工企业,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企业。

  芜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来源:芜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