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020年2月3日,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江某某(男,44周岁,金寨县果子园乡人,已于2月2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21日,江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一商场购买摄影器材。1月26日,该江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并前往卫生院就诊,返回家中后,江某某连续多次与不特定人员在多个场所聚餐、参与赌博、利用车辆载客。

  2月2日,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江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在此,警方郑重要求: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特别是往来湖北的公民或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感染病例有密切接触者,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并积极主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负责。同时,警方也正告不法分子放弃侥幸心理,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