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2月4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违法案例。宁康大药房、安徽国胜大药房等因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标明价格等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

  案例一:1月27日,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对五河县宁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在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购进价格分别为每包1.9元、2.1元和4.9元,进价每包4.9元的口罩正常销售价格每包10元,其他两种正常销售价格每包5元。2020年1月22日至24日,当事人为了谋求高额利润,哄抬价格,进价2.1元/包的口罩以1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60包,进价1.9元/包的口罩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35包、以2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5包,进价4.9元/包的口罩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90包。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1月2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琥珀山庄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1月27日开始销售欧姆电子体温计不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1月27日,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华巨百姓缘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来安紫金城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1月26日销售的口罩(品名:宜美健,规格:10只/袋,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1月29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濉溪县白沙于波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正在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1月28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黄山区云都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在超市内出售其当天从屯溪购入的非医用防尘口罩不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换 记者 苏艺)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