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近,家人朋友聚餐后,搭“顺风车”回家的情况很常见,开车送人本是好心,可要是途中发生了意外,造成乘车人受伤,这损失该不该由开车人赔呢?

  市民小李为自己双胞胎儿子举办满月酒,当晚邀请了众多亲朋好友相聚在酒楼,小胡和小赵也受邀参加,小赵和小胡因住在同一小区,晚餐过后,小赵搭乘小胡驾驶的车辆回家。

  路上,由于小胡开车时操作不当,与路边的水泥墩相撞,导致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小赵左脚腱部骨折。经交警责任认定,小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胡赔偿全部损失。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胡驾车致乘车人小赵受伤,应对小赵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小赵系无偿搭乘小胡驾驶的车辆,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应当依法减轻被告小胡的赔偿责任,小赵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19000元以小胡赔偿70%为宜,判决小胡赔偿小赵13300元,小赵主张精神损失5000元,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一种具体责任形式,如搭乘便车或朋友共用车辆外出等,该类情形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实际判例中,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负有过错的驾驶者对无过错的搭乘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因为无偿搭乘车辆,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关系,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法官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倡导和保护,所以应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全社会树立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顾娅 周晔枫

  来源:芜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