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濉溪县一男子开了一家药店,为了让药店名称更加接地气和大众化,取名叫“老百姓”。然而,他的这次取名给他惹来官司,被湖南长沙一家药店起诉至法院。近日,淮北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取名“老百姓”引来官司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百姓大药房)位于湖南长沙,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为中药材、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的零售(连锁)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其成为“老百姓”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1年5月“老百姓”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老百姓大药房自成立之日起,即以“老百姓”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和服务商标,在门店店堂、宣传手册、购物袋中广泛使用,“老百姓”已经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2014年,濉溪县的闫先生开了一家药店,为了便于大家记住和接受,他将药店取名为“濉溪县孙疃老百姓大药房”。

  2019年下半年,老百姓大药房得知此事,将闫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且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被判停止侵权 赔偿2.5万

  闫先生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因为他的药房是“濉溪县孙疃老百姓大药房”与老百姓大药房的“老百姓”文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侵害。且“老百姓”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名词,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

  “在字形、颜色上两者没有相似之处,不会构成任何误导。我用的时候并不知道‘老百姓’是注册商标。且药店位置在濉溪县,距离市区较远,而对方药房所在地为长沙市。”闫先生说道。

  淮北中院审理认为,老百姓大药房经依法享有“老百姓”商标相应权利,且系驰名商标。闫先生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门头使用“老百姓”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老百姓”商标所代表的特定服务产生混淆。因此,闫先生构成侵权。

  闫先生作为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老百姓大药房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对在先的知名商标及字号应合理避让。

  据此,淮北中院判决,闫先生立即停止侵犯“老百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2.5万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