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教育宣传中心原主任(正处级)郑振、安徽省教育宣传中心原行政财务科科长、通联部主任(正科级)王诗刚私分国有资产、受贿、贪污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振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被告人王诗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对被告人郑振、王诗刚私分国有资产赃款,被告人郑振受贿赃款,被告人王诗刚贪污赃款,被告人王诗刚受贿赃款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振在担任省教宣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间,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在该单位已按照文件规定足额发放在编职工工资和津补贴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王诗刚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国有资金,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以“校对费”和“发行劳务费”的名义将1583800元国有资金分给全体在编在职职工。此外被告人郑振还利用其担任省自考办命题科工作人员、考籍处副科长、科长、省自考办主任助理、省考试院自考处处长、合肥市长丰县副县长、省教宣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1995年上半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王诗刚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教育宣传中心行政财务科副科长、科长、通联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在2003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3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在200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保管省教宣中心账外资金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匿不入账收入的手段,侵吞国有资金1437968.2元。此外,被告人王诗刚为在职务调整、职务分工等方面获得时任省教宣中心主任被告人郑振的帮助,在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三次在被告人郑振的办公室向其行贿,每次50000元,共计150000元,其行贿款项为其贪污的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振、王诗刚违反国家规定,套取国有资金,以单位名义将1583800元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安徽省教育宣传中心账外资金143796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诗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郑振行贿1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为维护公务廉洁,打击违法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贝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