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执行工作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金融审判、执行的新理念、新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司法工作举措。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意见》对健全金融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答:围绕建立完善金融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纠纷源头治理,《意见》主要提出三项措施:一是完善金融案件多元解纷平台,将金融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转型升级。二是推进金融纠纷“分调裁审”改革,构建科学、精准、高效的案件流转、调裁对接、程序转换机制,实现源头解纷、分流提速、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三是一体化推行线上线下调解。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供调解、仲裁、公证等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与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等在线调解平台建立在线调解对接机制,推广信息技术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运用。鼓励金融纠纷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上述三项举措协同发力,将有力地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确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实效。

  二、请问《意见》在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方面有什么具体的举措?

  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其价值本源。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始终是安徽法院金融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此,《意见》提出如下措施:一是严格规制高息借贷行为。准确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严格把握背离实体经济利润的过高利率边界,防范当事人以收取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二是依法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妥善审理股权融资、保理合同、让与担保、委托理财等新类型纠纷案件,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三、当前,社会各界对金融安全特别关注,请问《意见》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意见》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安排:一是依法处理金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等金融领域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准确甄别以财富管理、私募股权、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等名义进行的金融违法行为,审慎确定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发现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二是积极预防金融风险。妥善审理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债权类纠纷,涉证券、期货、债券类纠纷,涉科创专板等区域性股权市场类纠纷,以及企业破产案件,避免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

  四、当前,我省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请问《意见》对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有哪些方面的安排?

  答:《意见》提出:一要依法引导金融创新。审慎处理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案件,坚持促进交易、保护创新、规范发展的原则,对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实现法院裁判结果与金融监管政策导向的有机衔接。二是大力推行金融案件集约化审理。对于众多金融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集中起诉或者同一金融债权人起诉众多债务人的系列诉讼案件,可以集中管辖、集中审理。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借鉴芜湖金融巡回法庭或者淮北金融审判法庭模式,设立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固定的金融审判团队。针对案件数量大、公告多、集团诉讼频发的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探索建立“类型化”“要素式”审判机制,快审快结。

  五、《意见》对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出了哪些司法保障措施?

  答:依法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胜诉利益是金融案件执行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此,《意见》规定:对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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