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介绍,肥东县安徽某商城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造成三十埠河污染,将赔偿22万余元用于生态修复。据了解,这也是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合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通过磋商达成协议。

  据介绍,肥东县安徽某商城有限公司自建设物流园以来,由于园内金属制品、农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经营户较多,环境保护意识不高,存在污水未经处理经雨水管直排三十埠河的现象。

  2018年12月份,肥东县经开区管委会向该公司下达整改函,要求对雨污分流不彻底及排水不达标的问题进行整改。2019年10月,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在对该公司巡查时发现仍有部分生活污水排入河道,排水水源来自徽商城金属制品市场,经抽样检测水质超过排放标准,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并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由于雨污分流不彻底及超标排放污水,导致部分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至外环境,对三十埠河水质产生影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委托鉴定,专家组对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

  根据相关方案,磋商会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认识到超标排放污水对三十埠河水质带来的危害性,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下一步,该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将纳入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用于辖区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的质量。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介绍,以前对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主要是行政处罚,往往一罚了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通过磋商达到损害赔偿的目的,真正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破解了以往‘企业污染,百姓遭殃,政府埋单’的困局。”

  据了解,《合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以下四种情形,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李孝林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汪漪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