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中的卖家李某看到房屋涨价之后,企图以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为要挟,索要2万元的补偿,违背了契约精神,失去了诚信,最终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2011年12月,买家夏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夏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全款。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当时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于是,双方约定,待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时,李某需无条件配合夏某办理。2018年10月,该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张贴通知,表明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夏某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联系李某,让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并无条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庭审中,李某表示,其愿意配合夏某办理过户手续,只是该房屋现已涨价,希望夏某补偿其2万元。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某负有配合夏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李某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夏某名下,案件诉讼费由李某承担。(芜湖日报记者 承孝安 通讯员 何陈梅)

  来源:芜湖日报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