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其实,聊天记录当做呈堂证供并非新鲜事,但法院审理案件中,有的被采纳,有的则不会,需要注意什么?不妨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一

  交了定金买不到房,聊天记录帮了忙

  2018年6月,太和县的韩女士通过阜城一家中介公司相中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双方约定的价格为120万元。随后,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30个工作日内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韩女士支付房主杨先生5万元购房定金及1万元中介费。

  随后,韩女士回到老家开始四处筹集剩余房款。30天后,韩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催促杨先生前来办理过户手续,谁知对方迟迟不肯露面。过了一个星期,杨先生以房屋价格不合理为由,要单方毁约,不愿将房子卖给韩女士。

  韩女士顿时火冒三丈,一纸诉状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前不久,颍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出具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最终,法院依据上述资料判决杨先生赔偿韩女士5万元,返还5万元定金,中介公司返还1万元中介费。

  案例二

  自称借出10万元,证据不足败了诉

  2016年,家住颍泉区的刘子轩(化名)通过网络认识了贵州女子思思(化名),她是名90后,比刘子轩小了10多岁。两人相聊甚欢,没过多久便发展为恋爱关系。2016年年底,思思来到阜阳投奔刘子轩。两人同居生活3年后,2019年5月发生了矛盾,决定分手。

  这时,刘子轩拿出此前思思写下的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思思今向刘子轩借到人民币10万元整(拾万),特立此据”。但思思不承认这张借条的合法性,刘子轩将她告上了法庭。

  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思思向法官哭诉,她和刘子轩相处后,遭到家人反对,多次提出分手。刘子轩为挽回感情,不惜采用威胁、拘禁等手段,扬言要把思思的照片发到网上,并且强迫她写下了上述借条。思思的辩护人提出,原告仅提供借条,未提供转账记录或收据等支付凭证,无法证实其已向被告支付10万元。

  随即,刘子轩出具了一份2017年通过银行转款给思思账户1万元的截图,且有多张微信转账截图。法官认为,1万元的银行转账予以认定,但微信转账不予认定,因为无相关证据证明上述钱款的收款人是思思。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10万元借款合意及原告实际支付被告10万元借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了刘子轩的诉讼请求。

  截屏无法证明真实性必须保存原始记录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微信、微博、QQ信息作为证据呈送法庭,有的会被法庭采纳,有的则不会。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要将微信、QQ聊天记录等留存为有效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呢?

  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咸亮介绍,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要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就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对于完整性,吴咸亮介绍,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吴咸亮提醒,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来自: 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