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9年12月30日,由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孙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孙某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6万多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并查实,孙某于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从武汉、太和、广州等地购进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和酚酞的减肥产品,在网上禁止销售该产品以及了解到该产品不是正规产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产品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危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8月8日,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随即,颍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后,颍上县首例支持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

  为了保护广大社会人民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根据公益诉讼的标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作者: 通讯员 李木子

  来自: 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