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安徽省检察院通报了最近三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情况。记者从现场获悉,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就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安徽检察机关共办理监督案件1004件,其中抗诉320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71件,制发审判人员违法检察建议172件,执行活动检察建议41件。

  数据:三年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004件

  据通报, 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43件(抗诉15件、再审检察建议24件、审判人员违法检察建议2件、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件);2018年办理190件(含抗诉4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8件、审判人员违法检察建议41件、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3件);截至2019年12月21日,今年共办理771件(含抗诉25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59件、审判人员违法检察建议129件、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6件)。从数据来看,办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此外,全省检察机关共向公安机关和纪委监察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24件,其中立案查处48件61人,涉及金额达4.7亿元。共受理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起诉58件145人,审查后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3件78人。

  从我省检察机关三年来的办案实践看,虚假诉讼类型不限于双方恶意通谋逃避债务履行或谋取非法利益,还包括单方捏造事实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双方通谋型主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合同、借条等方式,捏造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生效裁判,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或减少对外债务清偿责任的目的,或者使他人无故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等。单方谋取非法利益型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范某某涉及的8起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

  郑某某等8人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分别出借给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四分公司)副经理范某某共计人民币462万元,要求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四分公司偿还。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向郑某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原判。

  某公司在一审民事诉讼期间,认为该8起民间借贷自己毫不知情,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向合肥市经开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立案。某公司随即向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经检察机关监督,经开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某以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从8名出借人处借款462万元。这些借款均以范某某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2014年7、8月间,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范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向该8名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公司四分公司公章及范某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随后,范某某提供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该8名出借人持盖章的新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某公司四分公司、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真相大白后,合肥高新区检察院以范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向合肥市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12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范某某有期徒刑4年。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合肥市院、蜀山区院民事检察部门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及时依职权对相关民事案件进行了监督办理。2018年9月14日,合肥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8份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上述8起错误民事判决。2018年12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对上述案件全部予以改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