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相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强奸案,检方指控房某犯强奸罪,然而,经过司法鉴定,房某只有X染色体,没有Y染色体,不能认定其是男性。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此案。

  据了解,2018年10月2日,女子小娟(化名)通过“58同城网”联系50多岁的房某,欲租赁房某位于淮北市某处的房屋,并交押金100元,房某将房屋钥匙交给小娟。同年10月4日,小娟放弃租赁并联系房某归还钥匙,当日下午13时20分许,小娟来到上述房屋内,房某以玩快手、聊天等各种理由阻挠小娟离开房间,言语威胁小娟关闭手机,并强迫小娟脱去外衣裤,通过抚摸等方式对小娟进行猥亵,时间持续了半个小时。后小娟使用QQ向其男友和同学发信息求助报警,去朋友接收信息后报警。

  当日19时50分许,民警接到报警赶至案发现场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房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房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房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对此,房某辨称,其自己身体有病无法生育,不具备男性功能,无法和她人发生性关系,系性无能,因此,其不构成强奸罪。

  据了解,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表明房某血样检测只有X染色体,没有Y染色体。

  法院审理认为,从生物学角度讲,女性染色体为XX,男性染色体为XY,由此看出,房某是否为男性、是否具有男性特征及是否具备男性功能不能确定。另从案发时间来看,房某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时间长达半小时之久,如房某具备男性功能,其完全可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其客观上并未实施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房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应是客观不能,即房某不具备强奸罪直接正犯的主体身份。房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但房某以下载快手软件、直播等方法阻止小娟离开,并通过言语暴力手段威胁小娟做其女朋友,强迫其脱去外衣裤,通过抚摸等方式对小娟进行猥亵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房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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