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至22日,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志、谢某庆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虛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被告人王某志在安庆市成立宝利来旧货商行,自始以旧货商行名义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及“套路贷”等活动,先后将被告人谢某庆、马某宏等人吸纳为其团伙成员。至2008年初该团伙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志为组织者、领导者,谢某庆、马某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苏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8年初至案发,该组织按月利率3%至6%非法放贷或设置“套路贷”放出借款本金达1.8亿元,非法获取利息共计7000余万元。该组织在非法放贷后,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采取上门滋扰、贴大字报、泼油漆、堵锁眼、用电焊焊门、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还债务。2008年初至案发,该组织在安庆市区及周边区域共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等60余起犯罪活动,造成10余人受伤,多户家庭被迫搬离唯一住房,流离失所,严重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该犯罪组织所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安庆市区及周边区域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及司法权威,群众反应强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持续5天近50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违法犯罪行为、涉案财产和量刑事实进行了逻辑严密、脉络清晰地论证,详细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由于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案件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记者 周国庆)

  来源:安庆新闻网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