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规定,全省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在省属18家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将统一按照最新公布的422个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各市医保局根据公布的病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同一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市属医疗机构不得高于省属医疗机构标准。各统筹地区(含省直)在全省统一病种中选择部分病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中实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

  1、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按病种付费将达九成

  省医保局介绍,安徽省建立并不断完善按病种分组付费运行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从“要我控费”向“我要控费”转变,目的是激励规范诊疗、节约成本,约束过度医疗、过度需求。

  根据按病种分组付费时间表,2019年,全省统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确定不少于400个病种组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各市结合本地实际,从中选择不少于200个病种组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

  各统筹地区(含省直)在全省统一病种组中选择不少于10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中实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病种组的定额标准与城乡居民医保保持一致,但医保基金和个人自付比例各地依据基金收支情况、待遇保障水平等自行确定。

  2020年起,逐步增加病种组,并通过1-3年,力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按病种分组付费覆盖90%左右的病种,住院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率达到80%左右。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组数,提高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率。

  2、医院不得变相增加患者费用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医保局负责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种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设定,各市医保局负责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病种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设定。此外,对病种组医保支付标准施行动态调整。

  省医保局表示,纳入按病种分组付费结算的病种组不实行保底报销。对于未实行分级转诊备案的,按照各统筹地区基本医保待遇方案调整医保基金和个人自付比例。

  对于患者关心的医疗质量问题,省医保局明确:医院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因病种标准、并发症等原因推诿拒收危重患者、年老患者;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故意缩短住院时间;不得分解住院;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等费用转为门诊收费或让患者外购药品等变相增加患者费用。

  3、首批422个付费病种公布

  省医保局结合安徽省已执行的按病种付费实际,第一批422个基本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已经公布。参保居民在省属18家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统一按照公布的422个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例如,白内障(单侧)医保支付标准为0.65万元,患者自付比例为60%,也就是个人付0.39万元;病毒性脑炎医保支付标准为0.8万元,患者自付比例为60%,即0.48万元;阑尾炎医保支付标准为0.8万元,患者自付比例为60%;支气管哮喘医保支付标准为0.6万元,患者自付比例为60%。

  省医保局介绍,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长期异地居住,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病种分组付费医保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此外,执行时间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在正式执行前仍执行现行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