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国家市场总局印发了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28日。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的《办法》,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0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4月,财政部会商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一是扩大现行《举报奖励办法》调整范围。《举报奖励办法》是2001年由财政部、原工商总局和原质检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进行奖励。此次修订是在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之后的背景下进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亦应随之扩大调整范围。

  为此《举报奖励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多部市场监管领域主要法律也列为立法依据,扩大了《举报奖励办法》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本办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在修订过程中拟将奖励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一般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以奖励。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的具体措施;二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是,提高现行《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标准如何设定关乎到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现行《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偏低,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也一致认为奖励标准应大幅提高。因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四是,细化举报奖励程序。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只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才能真正发挥举报奖励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为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对举报奖励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细化了申请时间、期限、发放、异议等相关程序性规定。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