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审理一起抢劫、故意杀人案,行凶男子作案手法让人咋舌。

  男子徐某某1987年出生,枞阳人。

  据指控,徐某某因手头拮据,产生犯罪念头。2018年11月初,他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公寓某栋物色到独居的女子刘芳(化名),将其作为实施犯罪的对象。

  2018年11月9日下午13时许,徐某某驾驶黑色本田汽车来到该公寓,踩点并蹲守刘芳。16时许,他携带蓝色拉杆箱及背包(内有胶带和匕首)进入公寓楼,将拉杆箱藏匿后返回车上继续等待。19时许,刘芳驾驶白色奔驰轿车返回小区,徐某某步行尾随,两人相继乘坐电梯达到21楼。当晚20时、21时许,徐某某两次采取拉闸断电的方式透使刘芳打开门,伺机作案。

  22时52分,徐某某走出公寓并驾车离开。23时59分,徐某某再次返回并将车停在公寓楼入口处。11月10日凌晨5时许,他将用胶带捆绑控制的刘芳置于拉杆箱内带出公寓楼,装入汽车后备厢后逃离。后徐某某驾车到达其位于枞阳县的老家房屋,在自己的卧室内逼迫刘芳说出手机手机密码和支付宝、银行卡密码,从10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操作刘芳手机支出25笔合计46700元,用于购买网络虚拟货币后转出至自己账户,进行“洗钱”。其支付宝账户共收入7笔合计37499元。后他将该3万余元分别用于归还借款、个人消费。

  11月10日下午16时许,他控制刘芳财务后,准备将刘芳带离。再次将刘芳捆绑后装入拉杆箱中,并任其倒置在箱中达20分钟。刘芳死亡后,徐某某进行了焚尸。

  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