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节期间,阜阳六旬男子马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参加一超市的促销活动。

  谁知,在一个互动游戏中,马某意外摔倒,当场脑出血,后被活动组织方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因为商家表示不予赔偿更多的医疗费,出院后的马某将涉事超市负责人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

  在法庭辩论环节,马某认为,超市方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身损害,超市方应当负主要责任。

  而涉案的超市负责人则辩称,在活动场地选择和节目安排上,活动组织方已尽了安全注意义务。马某摔伤后,活动组织方也及时尽了救助义务。并声称,马某的摔伤,是他自己违反游戏规则所致,责任自负,所以超市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颍东区人民法院法官王莉娜认为,马某在超市的促销活动中摔伤,虽然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但超市组织活动与马某的摔伤有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根据马某的损失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依据公平原则,马某由此引起的损失,超市方应给予一定补偿。

  由于公平原则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故对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超市方支付马某医药费3万余元。

  安徽省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咸亮表示,本案中,超市存在一种“合理注意范围”,即超市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对活动参与者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比如是否根据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安排具体的活动内容,举办活动的场地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如果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是除场地、设施外的其他原因,诸如场地中出现意外情况,属于非组织者控制范围内的情况,那么超市方就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如果超市方对原告的活动安排超出了“合理注意范围”,则要负责相应的责任。

  吴律师解释说,《民法》中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举办活动本身并不想出现意外伤害这种情况,因此一般不存在故意过错。也就是说,举办者一般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分担,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来自: 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