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皖北,青蛙、蟾蜍是常见的野生小动物,但不能因其常见,就可以大量捕猎。近日,界首的齐某某因偷捕青蛙和蟾蜍,被法院依法判决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今年5月14日晚,界首市舒庄镇男子齐某某用手电等非法猎捕青蛙、蟾蜍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在警方查获的两只塑料袋内,有活体青蛙34只、蟾蜍157只。经鉴定,涉案物种为国家保护动物黑斑蛙和中华蟾蜍。
为加强宣传教化,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为帮朋友治病才偷捕青蛙和蟾蜍,一时糊涂犯下罪行。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齐某某没有使用杀伤性工具,所获青蛙、蟾蜍均为活体,且已放生,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官从轻处罚。
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捕猎黑斑蛙和中华蟾蜍共计191只,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认定被告人齐某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已经签署具结悔过书,且社区评估良好,使用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作了上述判决。
说法
本案的承办律师王坦表示,本案是一件非法狩猎罪的刑事案件。案件比较简单,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在本案中做了较多努力,最终使得被告人被从轻处罚。
本案中涉案动物黑斑蛙和中华蟾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动物,属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十节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为情节严重、50只以上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某在捕猎期之外,使用手电等工具捕获黑斑蛙34只、中华蟾蜍157只,情节恶劣,应为特别重大案件。
被告人齐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所猎捕的黑斑蛙、中华蟾蜍已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体现了法治框架下人文关怀、法律人的仁者之心。
来自: 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