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杨亚涛等4人在长江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杨亚涛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二万元不等,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杨亚涛等人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下旬,杨亚涛、杨心华父子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杨心华通过联系采砂船,杨亚涛通过联系运输船主董玉喜,多次在长江铜陵段230号-231号红浮标水域,非法采砂共计7000吨,该区域系长江河道禁采区。此外,董玉喜、马源兵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上述区域非法采砂500吨、4520吨。杨亚涛等人在长江非法采砂共计12020吨,涉案江砂总价值336560元。

  经专家评估,杨亚涛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其中,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6683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4022立方米,对河床的稳定性和安全造成威胁,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需376140元,恢复渔业资源费用2246元,合计378386元。镜湖区法院认为,杨亚涛等人非法采砂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杨亚涛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分别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和积极赔偿的情节,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目前,杨亚涛等4人已赔偿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以及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388386元。

  据悉,该案是芜湖市检察机关对在长江非法采矿案提起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今年以来,芜湖市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发展中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对在长江非法采砂提起公益诉讼,努力保护长江母亲河良好的生态环境。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