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明知烟草是国家专卖商品,被告人胡某、王某、易某等三人为牟取利益,视国家法律不顾,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大量卷烟出售,涉案金额达千万余元。11月7日,记者从宁国市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王某、易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从江苏省宜兴市的吴某、安徽省合肥市的戴某处购买大量真品卷烟共计人民币1100万余元,后转手销售给安徽省宁国市、广德市的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易某等人,私下做起烟草买卖,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易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胡某处购买的卷烟销售给他人,二人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宁国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胡某车内查获卷烟109条,在被告人王某经营的超市内查获卷烟315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亲属代其退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退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易某退赃款人民币2000元。

  宁国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易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法律规定专卖的烟草制品,其中被告人胡某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110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易某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胡某、王某、易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易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胡某所退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所退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易某所退赃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从被告人胡某处查扣的涉案卷烟109条,从被告人王某处查扣的涉案卷烟315条,予以没收。(黄优 程罗兰 记者 吴洋)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