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这句话用在临泉张某某等3人身上再合适不过,他们自建“收费站”,对当地过往车辆强行收费,十余年来非法敛财46万余元。近日,3名被告人被定为恶势力性质,以寻衅滋事罪被临泉法院判处不等刑期。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齐某为阜阳汽运集团临泉有限公司杨桥代办站员工,职责主要为当其单位所属车辆途经杨桥时对车上未买票人员进行补票。自2003年底起,张某某、齐某与方某某计议,以收取车辆服务费或管理费为名,向途经临泉杨桥红绿灯路口的社会车辆进行强制收费,双方一替一月收费,所收取费用归己方所有。

  2003年底至2017年8月期间,3名被告人长期盘踞在杨桥镇红绿灯路口,以非其单位的客车在杨桥上下客需要交纳服务费、管理费为由,采取威胁、恐吓、堵车等方式,向经过路口的临泉至吕寨专线36辆客车每车每月强制收取费用50元。十余年间,三名被告人非法敛财25.92万余元。

  三名被告人用相同方式对在杨桥红绿灯路口停靠、上客的临泉至土陂专线10辆客车强制收费,每辆车每上一名旅客需要交纳1元钱。每年每辆客车被强索钱款1000余元。十余年间,非法敛财13万余元。对临泉至阜南专线5辆客车、阜南至临泉专线5辆客车强制收费,每辆车每个月60元。十余年间,非法敛财7.92万余元。

  算下来,三名被告人从2003年至2017年期间非法敛财共计46万余元。

  庭审时,辩护人辩护称,三被告人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法院认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本案中,三被告人长期以索要服务费或管理费为名,对途经客运车辆,强拿硬要财物,称霸一方且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垄断,多次且长期实施犯罪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破坏社会秩序,虽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但确已形成在一定区域及行业内的恶势力。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方某某长期以索要服务费及管理费为名,对途经客运车辆,强拿硬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4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