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颍上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孙某销售不合格减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当庭宣布择期宣判。

  此案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颍上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孙某使用淘宝账号,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从武汉、太和、广州等地大量购进九种减肥产品。

  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淘宝网禁止销售该产品,并了解到该产品不是正规产品的情况下,仍利用以他人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的三个网店违规销售上述减肥产品,销售金额达76293元。

  案发后,颍上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孙某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减肥产品共计2265盒,价值113250元。

  后经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及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被告人孙某销售的九种减肥产品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保健食品添加物酚酞、西布曲明等成分。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向不特定人群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伪劣减肥产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健康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为此,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孙某承担76239元的损失赔偿责任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62390元,共计赔偿83万余元;判令被告人孙某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围绕着损害后果的大小、如何承担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