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44000元;刘某某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县瓦埠湖境内,驾驶渔船捕捞其用呋喃丹农药毒死的野鸭时,被寿县瓦埠湖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刘某某驾驶的渔船上搜查出89只野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以上野鸭包括绿翅鸭、罗纹鸭、花脸鸭、琵嘴鸭、斑嘴鸭、赤膀鸭、赤颈鸭、针尾鸭,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评估意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为4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呋喃丹农药毒死野鸭89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但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悔罪,该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对辩护人基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所发表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所确定的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为44000元,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某赔偿涉案88只野鸭价值44000元以及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结合其认真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世新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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