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从犯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

  张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到一个私人鱼塘内钓了几条鱼,对方竟然对他进行捆绑、殴打,最后还索要了2万元赔偿金。

  近日,涉事的两名从犯赵某、刘某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钓4条鱼被抓现行遭殴打还被索2万元

  张某是一名钓鱼爱好者。2017年7月,他在临泉县高塘镇发现一处垂钓点,里面养的鱼又大又肥,还好钓。

  一天凌晨,张某来到该鱼塘边,不一会儿就钓到了4条鱼。正在他兴奋之时,突然来了几名手持铁棍的男子,一边对他捆绑、殴打,一边叫喊:“这是我们包的鱼塘,你就是偷鱼贼!”

  原来,这处鱼塘是当地村民胡某承包的私人鱼塘。他当天巡查鱼塘时,发现有人钓鱼,立即找来赵某、刘某帮忙“捉贼”。

  胡某等人将张某捆绑后,威胁说要将张某扔到塘里喂鱼,张某吓破了胆。

  胡某表示,最近鱼塘里少了很多鱼,不知谁偷走的。现在以每条鱼3万元的价格计算,张某钓到的4条鱼要赔偿12万元。

  之后,赵某、刘某跟着张某来到张某的公司,继续索要赔偿金。

  当天上午,经过中间人协调,胡某同意只向张某索要2万元赔偿金。于是,张某交给赵某现金10000元,并出具一张10000元的欠条。

  2017年底,张某又通过微信将10000元转账给胡某的家人,并收回欠条。

  犯敲诈勒索罪,两名从犯均获刑

  胡某(另案处理)、赵某、刘某敲诈勒索一案,直到今年才被警方侦破。

  今年4月,赵某、刘某被临泉警方刑事拘留。

  近日,经过检察机关公诉,临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帮助胡某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公诉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