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周先生咨询:2013年,我和妻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9周岁的孩子周某由我抚养。其母亲一次性支付35000元抚养费,之后不再承担周某的任何费用。

  今年初,周某因学费上涨、生活成本增加,要求母亲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但被母亲以曾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周某是否可以要求母亲另行增加抚养费用?

  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鹏: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障,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另行支付抚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夫妻即使离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这是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障儿童在成长中得到父母抚养和教育。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然负有抚养义务。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