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茆某某等七人因制售假冒白酒被判刑
从他人处购买品牌白酒的外包装、酒瓶,然后灌上价格低廉的散装白酒,转手卖到几十元一瓶。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七名从事制作、销售、运输假冒白酒的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分别判刑。
自建房里灌装假冒白酒
刘某某家住颍州区九龙镇,40多岁,无业。
2016年下半年,刘某某擅自向他人购买安徽某某酒业公司 “A品牌”与“B品牌”酒外包装、酒瓶,伙同其妻子宋某在其自建房内灌装散装白酒对外销售。
其中,2016年下半年,刘某某向颍上县某超市销售200箱(每箱4瓶)其灌装的假冒“A品牌”白酒,每箱价格145元,销售金额29000元。2017年7月份至中秋节前,刘某某向颍州区三合镇的张某销售1500箱(每箱4瓶)其灌装的假冒 “A品牌”白酒,每箱价格130元,销售金额195000元。
2017年10月份,公安机关在刘某某的自建房内,查扣未销售的假冒 “A品牌”白酒4箱(每箱4瓶)、“B品牌”白酒9箱(每箱4瓶)及“B品牌”瓶酒874瓶及桶装白酒1000斤,价值6.6万余元。
而被告人茆某某明知刘某某生产假冒“A品牌”与“B品牌”白酒,仍联系他人进行销售。其中,2016年以来,茆某某卖给利辛县的杨某2400箱假冒“B品牌”酒,每箱价格145元。2017年,茆某某卖给颍州区王店镇的朱某1000箱假冒“B品牌”酒、500箱假冒 “A品牌”酒。
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查获
与此同时,住在颍泉区的杜某某等人也打起了卖假酒的主意。
他们通过茆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处购买价值26万余元非法制造的某某酒业公司“B品牌”酒瓶、瓶盖和外包装,并购买1万多斤散装酒进行生产。
2017年10月份,韩某某将灌装好的假冒“B品牌”白酒装60箱并用胶带机封好,驾驶货车把假冒白酒运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地,准备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随后,公安机关从韩某某、杜某某在程集镇加油站附近停车场租的仓库内,查扣1002瓶已灌装好的“B品牌”白酒。
七名犯罪嫌疑人均获刑
日前,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茆某某明知是假冒某某酒业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茆某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某某酒业公司许可,伙同被告人宋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某某酒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杜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某某酒业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某某酒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茆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1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而其他四名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的犯罪嫌疑人,也分别被判刑。
日前,茆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