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员工工资,阜南一公司法人韦某某被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37岁的韦某某,2013年注册成立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随后该公司雇佣了搅拌车、泵车、铲车驾驶员、泵工等。

  自2016年起,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亏损,直至公司停产,拖欠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23名员工工资共计584630元。

  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韦某某将拖欠的23名工人工资及罚款共计678700元,打入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账户。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韦某某作为阜南县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又是实际独资投资人,有能力支付其工人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在阜南县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仍未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阜南法院审理认为,阜南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罚款、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被告人韦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院依法判处韦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