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某现年36岁,系江苏省通州市人。2014年期间,李某某在郎溪县经济开发区某修理厂打工。2014年10月12日上午,徐某、涂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皖牌车牌照小型轿车来到李某某务工所在地郎溪经济开发区某修理厂,谈起要给该小型轿车制造假车祸骗保。李某某因自己购买的一辆苏牌车牌照的二手事故车没有修好,听到徐某、涂某某的谈话后,便主动找徐某、涂某某商量,准备用苏牌车牌照小型轿车和皖牌车牌照小型轿车故意造成碰撞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用于各自车辆的维修费用。当晚7时许,徐某、涂某某驾驶皖牌车牌照的小型轿车来到某修理厂与李某某的苏牌车牌照小型轿车蹭了一下,因效果不理想,于是三人又将两辆车驾驶到郎溪经济开发区钟梅路张村路段碰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报警。此次事故中,共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郎溪支公司理赔款19640元。

  2019年4月30日,李某某被南京铁路公安处南通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5月7日,李某某亲属向郎溪县公安局退交了非法所得16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退交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黄明琪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