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16年6月,郑某向俞某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约定月息两分、期限两年。借款后,郑某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郑某仅归还借款15万元。俞某鉴于郑某诚信尚可,且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并未要求郑某偿还剩余20万元欠款,郑某仍旧按照月息1.5分支付20万元借款的利息直至2019年1月份。此后,虽俞某多次催讨借款本息,但郑某均未能予以偿还。2019年7月,郑某因病去世。郑某生前名下有两套房屋,继承人为其两位子女。请问:郑某已过世,其生前所欠俞某的债务应由谁来偿还?

  律师解答:应由郑某的两位子女在继承他的遗产(主要两套房产)范围内偿还俞某的债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郑某既没有留遗嘱,又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合法继承人为其两位子女,郑某生前留有的两处房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遗产未分割也不存在放弃继承的情况,故郑某的子女应在继承郑某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郑某的房产价值明显高于本案借款本息,故本案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应由两位继承人共同承担。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