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名村干部,阜南县鹿城镇的王某某弄虚作假,擅自将承包地里的非密度林树木全部按密度林树木上报,并成功骗取国家补偿款50多万元。近日,王某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现年48岁的王某某,自2013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为阜南县鹿城镇顺河村聘用干部,案发前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2016年9月,阜南实施谷河水系治理工程,对鹿城镇顺河村沿河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同年10月20日,该县成立顺河村谷河水系治理领导小组,王某某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顺河村王东、中一、中二等三个村民组的土地丈量、地面附属物核查登记、统计数据汇总上报等征迁补偿工作。

  当时,王某某租赁承包的70多亩地中,其中66.5亩土地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其租赁承包土地范围内种植泡桐树约800棵,树的直径在5厘米左右。按照政府规定,泡桐树直径3-5厘米,赔偿标准为每棵6元;补偿安置土地面积66.5亩,青苗补偿款标准为每亩1000元。

  为了多占补偿款,王某某做了两手准备:一是在承包地里抓紧补种树木凑数,他临时移植了600多棵香椿、桂花和4500棵左右的桂花树苗。甚至把以前承包者砍伐后树根处长出来的小树苗也计算在内。二是在丈量记录地面附属物统计数据时虚报数字。当时上报的泡桐树2310棵,而实际成活的只有800棵左右。

  具办人陈某、王某等没有实地查看、统计,而是根据王某某的授意,根据地亩总数,按3米一棵的株间距进行推算的数据予以登记。王某某又自己动手在丈量笔记本上加写“桂花9500棵”。

  即便如此,王某某还不过瘾。在后期得知“树木密度1平方米超过3棵,按面积补偿13元/平方米”的补偿规定后,他自己将租赁土地上非密度林树木,按密度林上报。

  经过一系列“神操作”,本来应获补偿款71300元的这些非密度林树木,最终获取补偿款576732元,多骗取国家补偿款505432元。

  近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

  鉴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