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人情关系,一些人往往会毫不犹豫地去帮忙。殊不知,轻率的决定时常会带来“扛不起”的大麻烦。

  这不,阜阳女子蒋丽丽(化名)因同事的一个电话去热心帮忙,结果成为一起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担保人。最后,她成了被告,还因此承担了经济赔偿的责任。

  近日,颍州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接到一个电话,她成了担保人

  去年5月22日中午,正在公司上班的蒋丽丽接到了同事胡小鹏(化名)的电话。对方央求她来帮个忙,十万火急。蒋丽丽是个热心肠,便赶了过去。

  原来,胡小鹏去拜访客户的过程中,骑电瓶车撞到了行人韩玲玲(化名)。

  事发后,韩玲玲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但是,由谁来出医药费,成了难题。韩玲玲认为,既然是胡小鹏撞了人,医药费必须由他来承担,而胡小鹏说他没带钱。

  之后,韩玲玲的家人称他们已经买了意外保险,除了保险之外,应该赔偿不了多少钱,双方可以先签个书面赔偿协议。

  因为胡小鹏不是阜阳本地人,需要找个阜阳本地人担保才可以签协议。这时胡小鹏想到了蒋丽丽,于是有了上述求助电话。

  蒋丽丽作为担保人,胡小鹏和韩玲玲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胡小鹏先期支付1万元治疗费,并且同意承担保险报销过的医疗费,如胡小鹏不承担,韩玲玲有权找担保人蒋丽丽承担。

  第二天,胡小鹏如约从公司借出1万块钱,送到了医院。当年6月份,胡小鹏又支付了4000元用于韩玲玲的治疗费。

  高额赔偿起纠纷,莫名成了被告

  作为担保人,蒋丽丽充分信任同事胡小鹏。她以为双方都有诚意,能友好化解这起交通事故。谁知,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2018年11月份,韩玲玲找到胡小鹏,称总赔偿款11万元。胡小鹏质疑说,医药费才2万多元,还有保险公司报销的部分, 怎么还要赔偿这么多?激烈争吵之后,韩玲玲坚定地说,胡小鹏必须再支付6万元,否则就上法院。

  随后,韩玲玲一纸诉状将胡小鹏告上了法庭,一同被起诉的还有担保人蒋丽丽。

  站在被告席上的胡小鹏十分后悔,当初如果选择报警,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这起纠纷,或许自己不用背负全部责任。而蒋丽丽更是觉得冤枉,自己一片好心,竟然落到这个下场。

  法院判决她赔偿7000元

  法院首先对这起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胡小鹏称,他骑电动车载着一位同事正常行驶,韩玲玲突然从公交站台冲了下来,刹车不及才撞了上去。韩玲玲则称,她当时刚从公交站台走下来,迎面一辆电动车骑得飞快,她站着不动就被撞了上去。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证据规则分析判断,胡小鹏陈述的事实较为客观真实。按照常理,看到电动车飞驰而来而站着不动,对于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至少会下意识的后退一下。

  故法院认定韩玲玲是没有仔细观察,而径直跑到东西方向的慢车道,对事故的发生本应承担主要过错,但因胡小鹏驾驶的电动车,根据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办法规定,不允许电动车后载年满12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故认定双方在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认定,蒋丽丽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合理损失为9.2万元,其中胡小鹏应承担4.6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4万元,余款3.2万元继续由胡小鹏承担。而蒋丽丽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数额为2.1万元,扣除胡小鹏已经支付的1.4万元,还应该再支付7000元。

  颍州法院一审审理判决,被告胡小鹏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韩玲玲各项损失3.2万元,被告蒋丽丽对其中的7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