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五年,丈夫差点因“重婚罪”被告上法庭,更令人伤心地是,妻子发现丈夫为情人买车、买房,花去家里存款70余万元。一怒之下,妻子将丈夫和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本属于她的财产。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判令被告夏某某返回原告王某某72万元。

  “重婚罪”背后的一段婚外情

  在外人看来,王某某和贾某某有着一个和睦温馨的家庭,王某某有稳定的工作,丈夫贾某某多年从事批发生意,家中经济颇为宽裕,夫妻感情也较为稳定。2018年3月,一张法院传票打破了平静的生活。

  王某某没有想到,一名姓夏的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丈夫贾某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经过深入了解,王某某不禁伤心欲绝。早在五六年前,丈夫贾某某在一场饭局上,认识了小他8岁的女孩夏某某,两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

  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贾某某通过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等,为夏某某多次转账和汇款,几年间共花费70多万元。夏某某还为丈夫生下一名孩子,已经4周岁。

  在这段婚外情中,夏某某的胃口越来越大,常常要挟贾某某给她巨额生活费。不堪重负的贾某某选择了逃避,两人关系陷入僵局。2018年3月,夏某某以贾某某犯重婚罪为由,要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在开庭前,夏某某顾及多年感情,选择了撤诉。但这一场闹剧,并没有就此收场。

  妻子怒诉情人归还财产

  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王某某决定追回丈夫给夏某某的所有花费,她将贾某某、夏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王某某认为,贾某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对夫妻感情、家庭和睦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要求确认贾某某对夏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夏某某返还钱款。

  在法庭上,被告贾某某辩称,他认可与夏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相识时,夏某某就知道他有老婆、孩子。买车、买房均是在夏某某的威逼利诱下买的,如果不给她打钱,她就会去找妻子王某某闹事,多年来一共转给夏某某70多万元。

  被告夏某某辩称,她和贾某某之间不存在赠与行为。两人相识后共同经营美容店,由贾某某投资,所得收入已用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开支。同时,在怀孕生子后,生育开支、新生儿保险、奶粉钱、保姆费等各种开支,非婚生子生活所需部分费用应由被告贾某某承担,故不存在赠与行为。

  丈夫与情人之间的赠与被判无效

  经颍东法院一审审理认定,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贾某某通过银行卡向夏某某转款326000元,另一账号转款142000元;贾某某通过微信向夏某某四个微信号转款99笔,共计301365元,上述转款数额合计为769365元。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被告贾某某因与夏某某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夏某某转账769365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笔钱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王某某同意,亦未得到王某某事后追认,损害了王某某的利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夏某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王某某只诉请被告夏某某返还72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夏某某提供证据称两人共同经营的支出,未得到被告贾某某的认可,也不能证明其经营行为与贾某某有关联,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夏某某主张扣除抚养费等,与该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

  最终,颍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夏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财产共计7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

  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