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的建设一直备受广大市民关注。为加强对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市轨道交通安全、稳定、高效地建设、运营和发展,近日市住建局牵头、市城轨办具体经办,起草了《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记者从该《办法》和起草说明获悉,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计划于2021年通车运营,八章七十五条的《办法》主要对轨道交通规划与用地、建设、运营、安全保障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不少于一年初期运营后才可正式运营

  我市系国内第一个选择跨座式单轨布局城市主干轨道交通网的城市。目前,除了个别因处在城市核心区附近,受到征地拆迁和管线改迁影响稍有延迟以外,轨道交通1号线和2号线一期已有90%以上的车站和区间开工。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顺利推进并符合轨道交通运营要求,《办法》对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和安全监督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对相邻建(构)筑物、管廊(线)、其他设施的保护,以及对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规定了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设配合义务。还分别对轨道交通管线迁改、绿化移植、交通疏解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建(构)筑物、管廊(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环保标准,采取降噪、防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由于轨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不少于一年的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符合规定乘客可免票或优惠票价

  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与每位乘客息息相关。《办法》对运营管理、规范服务、服务监督、安全检查、运营秩序、乘客的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同时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

  二是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规范服务的义务。《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办法》还对运营信息服务(第三十一条)、导向标志设立(第三十二条)、投诉受理机制(第四十二条)、失物招领机制(第四十三条)等进行了规范。

  三是明确了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进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制定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以及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四是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乘客的权利义务。要求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并对相关单位和乘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例如《办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十三种影响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禁止行为;《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时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等,体现了轨道交通对特殊乘客的人文关怀。

  另外,《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还明确了大家比较关心的票价制定和票务管理内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公布并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对符合规定的乘客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乘客进入付费区后,除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外,不予退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根据不同情形将进行相关处理。

  赋予建设、运营单位综合开发权

  如何保证轨道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起草说明解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投资大且回报周期长,单纯依靠运营收入收回运营成本、建设成本进而取得投资回报难以实现。为了实现轨道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赋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权。《办法》第十六条还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进行资源综合开发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获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对实施特许经营的轨道交通项目,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确定。

  另外,起草说明表示,在保证运营安全的基础上,借助轨道交通车站的良好通达条件与周边商业和服务设施进行有效连通,不仅有利于提高轨道交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更好地发挥轨道交通的社会效益。为明确有关连通工程的权利义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记者了解到,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规章制定活动,《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在市住建局网站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市民可于8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市住建局法规科。记者 芮娟 实习生 韦慧芳 文 记者 许诚 摄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