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一网友在@黑猫投诉 安徽站反映称,自己在芜湖亚夏汽车城4s店付了购车定金,昂科威20T精英型,两天后来验车,店家更换成领先型。说是销售人员搞错了。协议不承认。要求我们就提车领先型。或者再加一万块钱换成精英型。我们要求退定金,店家也不能退,说是按流程要一个多月。期间我们来回路费,误工费是我们自己的。他们概不负责。我们要求找领导谈,居然说领导全部不在家。我们要求提供领导电话,说是保密,不能提供。现在,我的车提不了。定金退不了,损失无人负责。

  黑猫投诉·安徽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已将投诉分配给@别克,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任何回复。

  针对此事,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沈贵叶认为,根据购车方与芜湖亚夏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订购单显示,购车方购买的车辆为别克昂科威黑色20T车型,订购价格165000元,预付款8500元。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已经达成买卖车辆的合意,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在出售方无法按照订购单约定提供车型,已经是根本违约,购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考虑:

  (1)定金罚则: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要符合定金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①书面约定;②定金必须交付;③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订购单没有明确是定金,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付了定金,购车方可以要求出售方双倍返还定金。

  (2)法定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为出售方构成根本违约,给购车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赔偿购车方包括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的实际损失。

  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书面约定定金,交付定金后要求另一方出具收据证明交付了定金,因为定金是实践行为;其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方式或者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