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胡某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在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8日,时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副所长的胡某在承办史大卡(已判刑)等人致伤许道合寻衅滋事一案期间,徇私情故意将此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案,对涉案人员史大卡、漆骐、贺备战等人未立案侦查,仅将张疑作为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处理,使史大卡、漆骐、贺备战、许甫等人逃避了法律制裁,并收受案件关联人员现金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2005年4月7日,在许道合被致伤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胡某明知史大卡参与此案,为包庇史大卡,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史大卡未参与许道合被致伤一案的虚假证明,致使处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史大卡未能及时被收监执行。其后,史大卡等人以多年来的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强势地位,利用在芦岭镇及周边形成的影响力,从2005年逐步控制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电渣全部经营权,实际控制经营利群超细粉公司,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进而为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由发展到壮大再到成熟奠定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其担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副所长并负责办理许道合被砍致伤刑事案件期间,明知史大卡、漆骐、许甫、贺备战涉嫌刑事犯罪,不予立案追究,并在侦办该案期间收受案件关联人员财物,故意包庇上述四人逃避刑事追诉;明知史大卡存在违法行为,徇私情向相关部门出具了史大卡未参与违法犯罪的虚假证明材料,致使史大卡未能及时被收监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属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两千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