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定远县一小学女生,长期以来被同桌男同学欺负,男同桌经常用圆珠笔戳她的腿,导致女生腿上有很多小坑,女生家长发现后选择了报警,女生也被送往医院治疗。为了讨一个说法,女生一方将学校以及男同桌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定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半年内女生腿上被戳百余小坑

  2018年,12岁的小梅(化名)和13岁的小军(化名)是定远县职工子弟小学的六年级的同班同桌同学。2018年5月21日上午,因为小军咬了小梅的右胳膊,有同学向老师反映情况,最终老师和家长才发现,小军长期以来用圆珠笔等欺负小梅的事情。

  经过家长进一步询问小梅,小梅称,小军是从2017年12月份开始欺负她,“他没有事情就打我,我不想让他欺负我,我有时能打过他,有时打不过他,他有时把我的修正带搞坏了,就用修正带的外壳和圆珠笔戳我的右腿,我右腿上的红点是他用圆珠笔戳的伤,我数了数,右腿上被戳的红点和口子有一百多个。我没有和家里人以及老师说过这件事情。”

  发现此事后,小梅的家人既心疼又气愤,家人报了警,并带着小梅去医院治疗。随后,小梅入住定远县总医院,初步诊断为,右大腿及右臂外伤后水肿,同年6月4日小梅出院。

  辖区派出所接警后介入调查此事,经过询问小军,小军以点头的形式表明其确实用圆珠笔戳过小梅。

  为了讨一个说法,小梅一方将学校和小军起诉至法院。

  学校和对方家长相互推责

  学校辩称,作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小梅从未向班主任及学校领导作出反映,学校对此事并不知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本案的侵权人是小军,应由小军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小军的家长在平时的教育上未告知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才会发生这件事。”

  小军的父母则表示,两个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梅在校期间受伤是综合因素导致;虽然小军存在一些过错,但是小梅本身也存在过错,小梅在笔录中也陈述了有时候打过小军,“学校存在一定的管理及注意义务,打架是从去年12月份就发生了,截止到报案当天已经将近半年时间,说明学校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及注意义务。”

  未发现不是免责理由 学校担责20%

  定远县法院审理认为,定远县职工子弟小学是教书育人的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之责。从小梅被侵害的次数、地点及时间来看,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未能进行有效地维持课堂秩序,及时地发现侵害行为,因此,对小梅的伤害,应有一定的过错。学校认为学生未能向老师反映侵害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学生未反映侵害事实,不能成为学校免除责任的理由。

  小军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好好学习,与同学团结友爱,不应当无端地侵扰、伤害同学,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应予承担。

  综合各方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定远县职工子弟小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军承担剩下的80%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定远县职工子弟小学赔偿小梅1504余元;小军父母赔偿小梅5019余元。(实习生 王榕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吴静)